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1.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2.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
3.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4.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5.无执业证书的。
法律服务广告的要求:
1.律师广告中应醒目提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律所广告应醒目提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
2.有荣誉称号的,应载明授予时间和单位。
3.兼职律师发布广告应注明兼职身份。
4.不得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与某些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比较宣传、承诺办案结果、提供回扣等。
5.禁止特定用语,如:胜诉率、标的额、赔偿额等数据;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未经许可使用的机构名称。
6.不得表明不收费或者收费明显偏低;不得出现未经许可的客户资料;广告内容不得有悖律师使命和形象。不得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7.不得使用艺术夸张手法,不得自我宣传或暗示自身为某一专业领域专家、专家单位。
8.广告经营、发布者不得以收取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律师或律所合作进行业务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