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广告


根据《广告法》,酒类广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 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 不得出现饮酒动作。


3. 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 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5. 不得含有未成年人的形象(包括未成年人的卡通形象)。


6. 不得含有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增强体力、强身健体、延年益寿、解除疲劳”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7. 不得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如“壮阳、提高性生活、补肾、事业有成、企业家、成功人士、重振雄风”。


8.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9. 不得含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10.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酒类广告,包括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低度酒、发酵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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