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兽药

(一)农药、兽药广告资质要求

 
1.农药、兽药等投放广告需提供相应的《农药广告审查表》、《兽药广告审查表》。
 
2.《农药广告审查表》、《兽药广告审查表》由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如果出现地方签发需要广告主提供省级部门同意下放权限的批文。
 
3.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备注:若广告素材篇幅有限,可要求一级落地页能够含有上述内容) 。
 
 

(二)农药、兽药广告审核规则

 
1.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不得说明有效率。
 
4.不得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6.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无论是否真实)。
 
7.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对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8.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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