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健康

(一)   保健食品广告审核规则

 
1.保健食品广告资质要求
 
(1)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需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由省级食药监管理部门签发;如果出现地方签发需要广告主提供省级部门同意下放权限的批文。批注文号及广告内容应当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上查询到。
 
(3)广告发布内容、发布形式与发布媒介应当与申请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
 
(4)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重新申请。
 
(5)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6)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保健食品广告审核要求
 
(1)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3)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每天一袋,保持健康年轻”。
 
(4)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5)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6)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7)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8)不得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9)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10)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11)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2)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或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13)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14)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15)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16)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17)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18)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19)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20)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21)带有调节人体机能的保健用品如洗脚盆、按摩椅等,需提供《保健用品许可证》,且素材描述中不得出现“治疗,治愈”等仅限于药品使用的描述词汇。
 
 

(二)   药品广告审核规则

 
1.药品广告资质要求
 
(1)药品广告需提供《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2)广告内容应当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上查询到。
 
(3)《药品广告审查表》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如果出现地方签发需要广告主提供省级部门同意下放权限的批文。
 
(4)《药品广告审查表》有效期为1年,到期重新申请。
 
(5)《药品广告审查表》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6)处方药广告禁投。
 
2.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提供《药品广告审查表》,所有药品广告需符合以下规则。
 
(1)非处方药广告必须标明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4)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5)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6)非处方药广告内容须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7)广告内容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8)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9)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10)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11)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12)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3)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
 
(14)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15)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16)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
 
(17)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18)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等内。
 
(19)广告内容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20)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21)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2)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下列药品不得做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药监局依法明令禁止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4.避免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1)表示某产品疗效好:如相当有效、效果不错、早用早好、用了就好、真管用、效果值得信赖、效果咣咣的等。
 
(2)某产品帮你解决某病症、有了某产品,某病症不用烦,某产品信得过,要想XX好,天天用某产品,某产品一通百通,全身轻松。
 
5.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
 
(1)不得以儿童的形象(包括儿童的卡通形象)或者儿童的声音(包括模仿的儿童声音)介绍药品。
 
(2)不得直接向儿童(包括儿童的卡通形象)宣传、介绍药品。
 
6.药品广告暂不支持准入腾讯系流量。
 
 

(三)   医疗器械广告审核规则

 
1.医疗器械广告资质要求
 
(1)医疗器械广告需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由省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如果出现地方签发需要广告主提供省级部门同意下放权限的批文。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有效期为1年,到期重新申请。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2.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医疗器械广告中应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5)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6)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7)不得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
 
(8)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9)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10)不得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11)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12)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13)不得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
 
(14)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15)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16)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17)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18)不得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19)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0)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21)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2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23)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24)广告发布内容、发布形式与发布媒介应当与申请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
 
(25)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6)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1)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做广告。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3)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4.医疗器械广告暂不支持准入腾讯系流量。
 
 

(四)   医疗机构广告审核规则

 
1.医疗机构广告资质要求
 
(1)发布医疗机构广告,需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如果出现地方签发需要广告主提供省级部门同意下放权限的批文。
 
(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重新申请。
 
(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内容排版、顺序要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完全一致。
 
(5)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6)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7)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2.综合医疗平台,暂不支持准入推广。
 
3.医疗广告素材审核
 
(1)医疗广告要表明“审查证明的文号”,此文号为广告审查表的编号。
 
(2)广告素材严格按照《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审核。
 
(3)重点要审核落地页,对于治愈率、患者形象、专家推荐等严格把控。审核标准参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4.医疗广告落地页审核规则
 
(1)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4)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或适应所有症状。
 
(5)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6)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药物。
 
(7)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8)不得含有淫秽、迷信、荒诞和贬低他人的内容。
 
(9)不得宣传国家要求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的疾病: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或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或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并且,前述疾病的专业性术语在广告中不允许出现,如乙型肝炎的专业术语,包括HBV、大三阳、小三阳转阴、两对半等等。
 
(10)广告内容以宣传企业形象为主,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
 
(11)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12)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5.医疗器械广告暂不支持准入腾讯系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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