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广告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1.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如果出现地方签发需要广告主提供省级部门同意下放权限的批文。


2.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重新申请。


3.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内容排版、顺序要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完全一致。


4.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5.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6.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7. 综合医疗平台,暂不支持准入推广。


8.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且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 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 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3)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4) 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或适应所有症状。


5) 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6) 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药物。


7) 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8) 不得含有淫秽、迷信、荒诞和贬低他人的内容。


9) 不得宣传国家要求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的疾病: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或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或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并且,前述疾病的专业性术语在广告中不允许出现,如乙型肝炎的专业术语,包括HBV、大三阳、小三阳转阴、两对半等等。


10) 广告内容以宣传企业形象为主,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


11) 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12)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 医疗广告审核方式


1) 医疗广告要表明“审查证明的文号”:指的是审查表的编号,而不是样件表的编号。


2) 注重样件表的内容,对于颜色和排版不会过于严格。


3) 素材严格按照医疗广告样件表(省级医疗监管机构签发,省级以下卫计委签发的需要提供权限下放证明),表明医疗广告审查序号(素材足够的须在素材中标明,如果是素材规格限制,可以在落地页展示)。


4) 重点要审核落地页,对于治愈率、患者形象、专家推荐等严格把控。审核标准参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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