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一)   食品广告通用审核规则

 
1.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不得含有“纯天然”等描述。
 
3.不得单纯描述无添加食品,文案中需标记注释无添加元素。
 

如:不添加香精防腐剂

 
4.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5.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6.普通食品不得与其他食品、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7.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8.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9.新资源食品广告主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10.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11.可作为保健食品配料的不得以食品方式进行宣传,禁止投放人参、西洋参、党参、葛根、三七/田七、天麻粉、石斛、灵芝、当归、何首乌、益母草、淫羊藿、牛蒡子、牛蒡根,珍珠(食用珍珠)、藏红花/红花、雪莲等药食同源商品。
 
 

(二)   婴幼儿食品广告审核规则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2.婴儿食品:如涉及婴幼儿奶粉的国产生产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奶源产地需标注具体地点,如:新西兰、德国,不得使用笼统的地区,如:澳洲、欧洲。
 
3.婴幼儿奶粉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不得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三)   酒水广告审核规则

 
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不得出现饮酒动作。
 
3.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5.不得含有未成年人的形象(包括未成年人的卡通形象)。
 
6.不得含有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增强体力、强身健体、延年益寿、解除疲劳”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7.不得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如“壮阳、提高性生活、补肾、事业有成、企业家、成功人士、重振雄风”。
 
8.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9.不得含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10.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酒类广告,包括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低度酒、发酵酒。
 
11.不得含有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12.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13.禁止使用“专(特)供XX国家机关”、“XX(国家机关)专用”、“XXX省(市)指定专用产品”、“军队特工”、“军队特需”等国家机关名义或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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